| 工会经费的提取标准及使用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用工会专用收据下账(注:已建会企业可到西青开发区工会领取专用收据)。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本条是关于工会经费的来源、标准与使用范围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财政部及天津市总工会等有关国家部委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本企业工会依据《工会法》规定的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独立自主地管理、使用,建立独立的账簿和银行账户,按照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支配、使用、侵占工会经费,工会的财产、经费受国家法律保护。
*西青开发区企业工会经费提取、上缴程序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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