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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档
天津晶鼎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贵公司在2003年11月18日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签定有关综合楼(建筑面积3793平方米)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贵公司自2004年元月1日租赁综合楼,价格为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租赁期为三个月,若继续租赁则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贵公司至今仅付三个月租金,贵公司自2004年4月1日至今始终占用所租综合楼,也未重新签定租赁协议。截止至2006年5月底贵公司已欠总公司租金1479270元。在此间总公司向贵公司打电话和发电子邮件通知贵公司交纳所欠租金,并将综合楼腾空交予总公司,但贵公司均未履行,即不见贵公司人员也未听回音,本律师接受总公司的委托和指派向贵公司发布函告,现函告:希望贵公司将所欠租金1479270元务必在2006年5月5日前付清,并在2006年6月5日前将所租综合楼腾空交予总公司,否则总公司将综合楼依协议及相关法律收回,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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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告人: |
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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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见证人: |
刘忠盛 石国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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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
甄军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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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820262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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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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